一、审批事项名称:《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含新设、延续、变更、注销)。
二、审批实施机关: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申请人到县政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或所在区域监管所领用,也可在相关网站下载使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企业自有或个体投资人即负责人自有房屋需提交其房产证复印件1份,新办企业有多个投资人的,投资人房产不作企业自有产权。租用场所需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及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1份,房产出租人不能提供房产证按相关规定处理);
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双面)复印件,负责人经办的3份,指定代表或委托他人经办的2份(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
5.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如企业负责人不在食品流通现场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则应有其他不少于2人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各1份);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的文件(即: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示意图)(上写食品经营单位名称内容,第二行写“零售预包装(有散装还要有散装字样)食品经营场所空间布局平面示意图”内容,然后画框形,框形内标明设施、设备等相关名称,四周街道或其它所处相邻位置名称);
7.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名称、单位、数量)(非食品设备工具不要载入清单,已有的设备工具清单应全部列出,清洁卫生设备工具必不可少,冷藏、冷冻食品须有温控设备);
8.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9.经营有散装食品的还需提交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操作流程的文件(零售或批零兼营散装食品操作流程说明)。
延续申请材料有:
1.《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到县政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或属地监管所领用 。 );
2.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指定(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双面)复印件2份。
备注:以上材料制式文书或其他原件材料一式一份, 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印章,所有申请材料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签写“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写姓名及日期按指印,且身份证、健康证、营业执照等所有证件需交验原件。
五、审批条件: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办理程序: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审批--制证--发证---公示---归档
七 、办证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食品流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3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含食品零售门店)、食品批发(含批零兼营) 经营在蓬溪县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办理。乡镇300平方米以下的超市(含食品零售门店 )在各监管所接件后集中报件。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投诉举报电话:5395660(县政务服务中心)
5429126(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一、县政务中心食品药监局窗口服务电话:5435893
各食品药品监管所辖区域:
赤城所:赤城、城南局、下东、新会;
文井所:文井、罗戈、新星、新胜;
明月所:明月、回水、槐花、板桥;
鸣凤所:鸣凤、吉星;
天福所:天福、常乐、红江、群力;
大石所:大石、宝梵、吉祥;
三凤所:三凤、金龙、荷叶、高坪;
任隆所:任隆、高升、黄泥、金桥;
蓬南所:蓬南、群利、农兴;
十二、特别提示:
1.2009年6月底前持《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现仍在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而未换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在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时须交回原件;
2.凡负责人、经营场所和经营项目需改变的,须变更申请。个体负责人变动须按新设办理。变更“经营场所”须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非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即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1份;
3.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4.需要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请致电各食品药品监管所详细咨询,我局监管执法人员可到现场进行许可事前指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