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依靠科技进步推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上新台阶,省财政设立省级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办财字〔2001〕41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化资金是省财政安排的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引导、吸引市县财政、科技研发机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大规模生产的前期性开发。
第三条 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诚实申请、专家评审、竞争立项、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督促和协调项目单位实施项目,组织开展项目的日常监督、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
第三章 支持方向、重点、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 转化资金主要支持我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技术。
第八条 转化资金的支持重点:
(一)生物育种;
(二)食品及农产品加工;
(三)生物饲料及添加剂;
(四)新型农药及肥料;
(五)农机装备及农业设施;
(六)农业生态及乡村环保;
(七)先进种植、养殖及防灾减灾;
(八)农村信息化及现代物流;
(九)生物基材料及生物能源。
第九条 转化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大面积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单纯扩大规模或基本建设的项目;不支持对生态环境或社会有不良影响及高能耗的项目。
第十条 转化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涉农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科技型企业。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申报转化资金。
第十一条 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的企业,必须是拥有项目科技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履行“为农服务,教农学技,带农入市,助农增收”职责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二条 转化资金项目支持方式为无偿补助。项目实施周期为二年。
企业申请项目必须安排不低于所申请转化资金支持额度的自筹资金,事业单位也需安排一定的自筹资金。对市、县财政投入大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转化资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提出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 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国家、省、市(州)级以上农业科技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自主研究开发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
第十五条 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提高优势特色产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农村节能、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原则上是近三年获得的科技成果,并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且同一科技成果不得多渠道组织上报;
(三)技术成果居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并归申报单位所有,或属于已经引进吸收但需中试熟化、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成果;
(四)必须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或专门机构鉴定、认定或审定。
第十六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需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和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市(州)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财政局、科技局根据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并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十八条 省级有关部门根据项目指南,组织所属单位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十九条 项目同时实行网上申报,按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审核批准立项,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并进行专账核算。不得将转化资金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及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组织转化项目中期评估,中期评估不合格的,省财政将追减其转化资金余额。
第二十四条中期评估的重要依据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合同目标。
第二十五条 中期评估采取现场考察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合同计划进度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项目实施效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开展项目抽查。市(州)、扩权县(市)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本地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承担单位需对项目合同内容及目标进行调整时,应向项目组织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组织申报单位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奖惩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组织转化资金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对人为因素造成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省财政将追减其转化资金,该项目承担单位在此后3年内不能申报国家和省级转化资金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组织申报单位提出意见、经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以终止项目实施,省财政将追减其转化资金余额。
第三十二条 转化资金项目的验收结果将与组织申报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标挂钩。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厅受理社会对转化资金项目有关问题的异议,并对有较大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