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粮食收购(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食,不含大豆、食用油脂、油料)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全年收购原粮数量2000吨以上,加工、转化企业日处理原粮能力30吨以上;
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3、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1000吨仓容量以上的仓库,属租借的租借期限应为两年以上,并有1名以上具有粮食保管从业资格的人员;
4、具备国家规定的粮食检验设备和1名以上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或者持有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协议书。
(二)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粮食储存要求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相应的粮食保管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