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
(一)权限
1、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2、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
省内跨市(州)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其他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权县(市)执行市(州)级项目备案权限。
(二)办事指南
1、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16日)。
(2)《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2005年5月10日)。
2、申请条件
(1)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规定的范围,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2)根据备案权限向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
3、申报材料
(1)《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此表可在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发展改革委(局)窗口领取或在四川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网上下载);
(2)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上述材料共一式3份。
4、办理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向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发展改革部门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发展改革部门对备案项目进行审查。对同意备案的项目,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对不同意备案项目,出具《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
(3)项目单位依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融资、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
(4)已经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①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②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投资额20%以上的;③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建设规模20%以上的;④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⑤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5、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八条)。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