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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发展改革部门)
来源:发改局   发布时间:2017-05-19
 

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发展改革部门)

(一)权限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纳入国家和省灾后重建规划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同时执行经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8〕580号)。

(二)办事指南

1、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16日)。

(2)《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2005年5月10日)。

2、申请条件

(1)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规定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应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权限进行核准的项目;

(2)《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3)项目已取得具有相应权限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项目如尚未取得上述三个文件,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发展改革部门窗口应先行受理,先行开展项目基础审查工作)。

3、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的核准申请文件

省属企业和省重要骨干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在申报核准申请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上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初审并申报核准申请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申请文件应由市(州)发改委出具〕。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并申报核准申请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申请文件应由县(市、区)发改部门出具〕。

扩权县(市)执行市(州)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审核权限。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申报项目核准申请文件(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按国家示范文本编制、上报。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②拟建项目情况;③拟征占用地、现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说明;④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⑤生态环境影响分析;⑥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⑦节能分析篇(章),就符合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包括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施规范;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⑧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状况分析的项目,应增加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分析的内容;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增加有关招投标的内容。

(3)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4)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应由与核准权限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出);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参见环保部门审批权限)。

以上(3)至(5)项属并联审批事项,在未取得上述三项审查文件时,应先行受理,同步审查。

项目申请报告应一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

4、办理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向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发展改革部门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并联审批窗口—发展改革部门窗口接收项目申报材料,并根据核准权限将申报材料传送到具有相应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具有相应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3)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核准审查。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有必要,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4个工作日之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将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将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4)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5)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融资、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施工许可等手续。

(6)已经核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项目总投资、建设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进行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5、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项目核准过程中,需要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法定、承诺期限内。

6、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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