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核准(发展改革部门)
(一)权限
1、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2、总投资3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
3、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办理核准。成都市可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二)办事指南
1、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16日)。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2002年2月11日)。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57号,2007年10月31日)。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2004年10月9日)。
(5)《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2005年5月10日)。
2、申请条件
(1)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类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应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权限进行核准的项目;
(2)项目已取得具有相应权限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项目如尚未取得上述三个文件,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发展改革部门窗口应先行受理,先行开展项目基础审查)。
3、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的核准申请文件。
按核准权限由省发改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发改委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州)发改委初审后报省发改委核准〔核准申请文件应由市(州)发改委出具〕。
省管企业可以直接向省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按照核准权限,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按照核准权限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并申报核准申请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申请文件应由县(市、区)发改部门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