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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发展改革部门)
来源:发改局   发布时间:2017-05-19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发展改革部门)

(一)权限

1、省发展改革委对省核准权限范围的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项目和用汇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2、资源开发类项目是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用汇类项目是指在资源开发类之外且中方投资涉及用汇(其中1000万美元以上为大额用汇)的境外投资项目。

3、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权限为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

4、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可直接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

5、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办事指南

1、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16日)。

(2)《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2004年10月9日)。

(3)《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2005年5月10日)。

2、申请条件

(1)项目属于四川省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应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按权限进行核准的项目;

(2)项目符合国家对外投资政策和项目所在国的法律规定。

(3)项目须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4)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3、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的核准申请文件。按核准权限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省属企业和省重要骨干企业可以直接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按国家示范大纲编制、上报。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②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③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④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⑤环境影响评价;⑥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3)项目申请报告附件。内容包括:①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②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③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④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⑤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⑥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先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改委或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

4、办理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向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发展改革部门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并联审批窗口—发展改革部门窗口接收项目申报材料,并根据核准权限将申报材料传送到具有相应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具有相应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3)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核准审查。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有必要,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4个工作日之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4)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5)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6)已经核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项目总投资、建设地点、投资方或股权、主要建设内容或主要产品等)进行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7)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①投资主体基本情况;②项目投资背景情况;③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④工作时间计划表。

5、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需要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其他主管部门意见、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法定、承诺期限内。

6、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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