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事项核准(发展改革部门)
(一)权限
招标事项核准权限同项目核准、备案权限。
(二)办事指南
1、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2、申请条件
(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可在申报项目核准时,随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提出招标事项核准申请,也可单独申请招标事项核准。
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已履行项目备案手续后,提出招标事项核准申请。
(2)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申报材料
(1)招标项目已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的文件;
(2)应由省发改委进行招标核准的项目,应附上项目所在市(州)发改委的意见;省管企业或中央在川企业可直接申报;应由市(州)发改委进行招标核准的项目,应附上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3)在报送的招标内容中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及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等材料;
(4)拟邀请招标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其中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应先报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
(5)拟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具体包括:
①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②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③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招标专职技术人员。
招标人拟自行招标的,应一并报送符合规定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①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②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③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④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⑤其他材料。
(6)与项目核准一并核准招标事项的,只提供上述(2)、(3)、(4)、(5)项材料。
4、办理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向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发展改革部门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并联审批窗口—发展改革部门窗口接收项目申报材料,并根据核准权限将申报材料传送到具有相应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具有相应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3)发展改革部门经研究后予以核准。其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邀请招标方式、自行招标组织形式申请,核准为公开招标方式、委托招标组织形式。
5、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