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本建设投资核准类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发展改革部门)
(一)权限
实行核准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权限按项目核准权限执行。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标准煤)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办事指南
1、法定依据
(1)《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7〕28号,2006年8月6日);
(3)《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2007年11月17日);
(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18号,2008年7月1日);
(5)《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川发改投资〔2007〕56号,2007年2月25日);
(6)《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川发改地区〔2007〕749号,2007年11月12日)。
2、申请条件
(1)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规定应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权限进行核准的项目;
(2)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节能篇(章)或节能方案进行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其中,报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应由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3、申报材料
(1)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是项目申报单位向审查单位提交的对该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申请。
(2)节能报告或含节能分析专篇的项目申请报告
节能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按国家示范文本编制,节能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分析专篇编制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概况;②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阐述拟建项目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③能耗状况分析:阐述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拟建项目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的合理性;④能耗指标分析: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计算各类能耗指标,包括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等,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阐述是否符合国家现有规定的能耗准入标准的要求;⑤项目的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阐述拟建项目优化用能结构、满足相关技术政策和设计标准而采用的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对节能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3)节能评估报告
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或意见)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②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③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等;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⑤项目的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⑥项目合理用能的综合评估意见;⑦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4)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包括根据节能评估报告需补充的材料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办理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向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发展改革部门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并联审批窗口—发展改革部门窗口接收项目申报材料,并根据核准权限将申报材料传送到具有相应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具有相应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3)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对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或请专家进一步论证;
(4)对节能审查合格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对节能审查不合格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出具不予批复决定书;
(5)项目单位依据项目节能审查批复意见,依法办理项目核准及其他相关手续;
(6)已经出具节能审查批复意见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如需对项目节能审查批复意见所规定的内容(所遵循的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能耗指标、节能措施等)进行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查部门报告,由原审查部门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节能评估审查手续。
5、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需要现场勘察或专家论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法定、承诺期限内。
6、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