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审批对象:企业法人
申报材料:
一、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4、公司备案章程;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5、经确认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天内登报公告的报纸报样;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10、以上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加盖公章。
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