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
审批对象:主管部门(出资人)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法人公章;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