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
(五)《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二、实施机关
水利部,承办机构为水资源管理司
三、审批权限
(一)中央财政性投资预算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二)中央财政性投资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专项水利基金项目;
(三)非政府财政性投资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
(四)非政府财政性投资的本期装机1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六)中方境外投资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承担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
2、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相关流域、区域规划;
3、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水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准确、可信;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五、审批时限
水利部应当自受理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预审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预审意见。因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水利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以上审批时限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超过四十日)、按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补充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形成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修订上报本所需时间,以及依法组织听证所需时间。
水利部应当自作出预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将预审意见报送国家环保总局。
六、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申请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审查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请示(正式文件形式)(抄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二)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水利部4份,抄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4份)。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暂无。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建设单位向水利部提出关于审查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请示文件;
(二)水利部组织召开预审会;预审后,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需修改补充,建设单位应重新报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修订上报本;
(三)水利部作出正式预审意见。
十一、办理部门
水利部水资源司保护处
十二、联系电话
(010)63202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