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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须知
来源:蓬溪县国土局   发布时间:2017-05-19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10日)第十一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必须在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有权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更改土地证书。”
  (三)《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7年11月28日)第四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办理要件: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出具书面申请(在县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他项权利证明书 。
  4、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应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提供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6、因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抵押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办理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蓬溪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申请登记,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3、县国土资源局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关于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费(1991)116号)、《土地法》第五十五条、蓬府地〔2010〕41号文件、蓬委发(2003)23号、蓬府办发〔2006〕29号执行
  办理时间:
  国家规定工作日9:00-17:00
  办理地点:
  县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825-5435357
  监督电话:
  0825-5428931
  网址:蓬溪县国土资源局 http://pxxgtzy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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