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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实施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政策
来源: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05-19

蓬府办函〔2014〕138 号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蓬溪县实施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蓬溪县实施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政策》已经县政府九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蓬溪县实施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政策

  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有序、高效推进我县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积极整合各类资源,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政策。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群众自愿、多方参与、分类推进、市场运作"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采取风貌整治、完善配套、维修改建、拆除新建等多种方式,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组织实施改造。对改造项目和积极支持改造的群众,享受适当的优惠政策。

  二、政策适用范围

  适用县城区(含赤城镇、城南经济发展管理局、上游工业园区)。其它乡镇、园区结合实际可参照执行,须经乡镇政府申报,县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

  三、规划管理政策

  (一)实行规划引领。规划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在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城中村)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改造规划,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合理界定改造范围,有序推进改造工作。

  (二)科学合理确定规划条件。根据确定的改造范围,形成改造项目,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空间和现行规范的要求,充分发挥规划在政策引导和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科学合理确定规划条件,制定规划方案,按程序报规委会审定。

  (三)促进公共配套。在改造项目中,加大公共配套建设力度,对项目用地范围外的市政配套,由政府统一实施。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制定规划方案,在公共配套设施符合国家规范前提下,可采取整体方案进行规划设计,达到综合利用的效果。

  (四)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城管、规划、住建部门及各辖区要加大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及时查处并纠正违法建设行为。

  四、土地利用政策

  (一)采用多种方式供地。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整理出来的土地用于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的,根据产业政策、项目特点分别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供地。其中,商品住宅与其他用途混合建设用地的,商品住宅面积达50%以上(含50%)的,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商品住宅面积未达 50%的,可采取挂牌方式出让。

  (二)社会资金参与下的供地方式。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的整体改建项目,可通过招标方式一次性确定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与原产权人可以通过市场方式按照自愿原则,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后,房管部门为实施主体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国土部门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三)整合土地利用效率。按照城市规划,确需整合使用周边地块进行改造的项目,由县规划部门出具整合意见和规划条件,县住建、国土部门组织测算,报经县政府批准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业主,国土部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五、项目报建政策

  (一)分类减免有关规费。政府统一建设的拆迁居民安置房,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免交有关规费。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程序报批后,可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附加费等各种政府性基金以及人防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配套设施建设优惠。供电、供水、供气等能源供给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含配套设施)建设。安置房建设项目红线外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供给主干管网改造由相关单位自费完成;红线内的供给设施由建设业主出资,供给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给供给单位,由供给单位负责管理维修使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涉及的闭路电视、通讯等设施由闭路电视、通信运营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维修使用。

  六、房屋征收(拆迁)政策

  (一)有序推进改造工作。坚持阳光搬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做好民意调查工作。鼓励创新推进改造工作,将模拟搬迁作为重要的工作方式。商业拆迁、自主改造项目实施模拟搬迁,应与改造范围内居民 100%签订模拟搬迁协议后,再实施搬迁。

  政府征收项目在改造范围内,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超过 2/3 且总户数超过 2/3 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改造的,可确定为房屋征收范围。可以将模拟搬迁作为房屋征收的工作方式之一,政府征收项目在改造范围内 95%以上住户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可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由县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根据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仍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严格补偿标准及政策奖励。

  被征收(拆迁)房屋的价值原则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遵循市场价值原则依法进行评估。按照统一的安置补偿标准,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

  被征收(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居民,可在搬迁时同地段、同类新建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住宅房再上浮 3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偿,非住宅房再上浮 15%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可适当给予奖励性安置补偿。

  (三)住房保障。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 50 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不低于 50 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免收 50 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户,可优先配租保障性住房。

  七、财政税收政策

  (一)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县财政统筹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强化专项用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资金保障。中、省、市规定的地方匹配资金应及时支付到位。

  (二)落实税收优惠。对纳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项目,认真落实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 号)的相关优惠政策规定。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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