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馆藏一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查,拟定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由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由秘书处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原因、用途、文物数量、复制或拓印品数量);
2.文物目录(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附文物照片);
3.协议草案(应含文物安全责任条款);
4.复制、拓印方案及论证报告;
5.修复、复制、拓印单位资质及操作人员资格证件复印件或证明。
(三)我局批准该修复项目设计方案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