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6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第23条:灌充施放系留气球或升空气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州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技术资格认定,并执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
办理程序
1、收到申请的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阅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备。材料完备的应当受理,并指导申请人填定《四川省气球灌充施放单位资格认定申请表》;材料不完备的,不予受理,并当面答复说明理由。
2、受理申请的市气象局,应调查核实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否属实,在3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市气象局对窗口受理的或者下级气象局转送的申请,应当在受理和收到转送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其资格的决定。
3、市气象局对决定给予资格认定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给资格证。对不予认定资格的,市气象局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
船山区和安居区的申请单位,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申请,其余各县的申请单位,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 申请灌充施放气球技术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2、工作场所和库房的布局平面图资料;
3、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四川省气球灌充施放人员考核合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消防、防雷中心出具的室内外环境防火、防爆、防雷击、防静电等安全条件审查合格的证明文件和危险气体运输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5、灌充施放气球的器材、设备清单,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的原件和复印件。
7、施放气球从事广告宣传活动的,还应当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