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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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市级企业涉及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成品油站点规划、煤炭经营、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由业主单位向市经委提出申请; 2、区、县所属企业涉及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成品油站点规划、煤炭经营、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由企业向区、县经委提出申请,区、县经委初审后向市经委提出申请或请示并附企业项目申请报告; 3、市经委向申报单位出具签收申请或请示通知; 4、市经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起草转报请示(备案、核准)文件,并呈送委分管领导和委主要领导审签; 5、对市级企业和区、县上报的文件同意转报的,上报省经委审批,不同意的出具不同意转报通知书; 审核(批)权限: 主任或分管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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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凡属申请报批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设立成品油站点、设立煤炭经营、资源综合利用等须经行政许可的企业,向市经委提交申请或请示1式7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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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7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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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