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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散发、张贴小广告的通告
来源:蓬溪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11-30

  为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县城,进一步加强县城环境卫生管理,有效制止乱涂写、刻画、张贴、散发小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四川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全县禁止散发、张贴小广告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本县辖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区建(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客运汽车站、公共汽车站、主次干道及两侧门店,各单位院内、居民小区院落及楼道内,乱涂写、刻画、张贴、散发小广告及各种商业宣传品。

  二、单位或个人如需发布内容合法、健康向上的广告,可张贴于县住建局统一格式制作公共广告栏内,并确保其整洁美观。

  三、对乱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及各种宣传品的,由县城管局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理,并处警告、罚款。

  四、对因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及各种宣传品,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公众通行的道路范围内散发小广告,影响道路通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妨碍交通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对小广告内容涉及黄赌毒、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诈骗等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在本通告发布时,个人、单位、企业已经涂写、刻画、张贴的小广告及各种宣传品,自本通告发布起五日内,自行清除,否则将按照四川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单位或个人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单位、门店、住户应当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主动制止和清理在本单位管理区域涂写、刻画、张贴、散发小广告以及权属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设施上乱贴小广告的行为。

  十、为确保打击非法涂写、刻画、张贴、散发小广告工作的顺利开展,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非法刻画、张贴、涂写、散发各类小广告行为的举报和监督。举报电话:公安局:110、5395545;城管局:5425910。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蓬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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