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对党的纪律处分的程序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实施党的纪律处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严肃工作,这些规定规范了党的纪律处分的操作程序,为党的纪律处分准确合理实施提供了制度保证。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这里指的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七种情况:(1)犯错误的党员,由于工作机密程度较高,不宜由支部大会讨论;(2)因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因该党组织主要领导人同犯错误的人有直接牵连;(3)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而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4)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和新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的;(5)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6)遇到紧急情况,需迅速作出处理的;(7)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党组织在讨论对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时,除因党员有被拘押、服刑、重病、死亡等无法出席会议的情况外都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并允许其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张青津 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