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决算管理有关规定,部门决算编报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单位的基本职能。
蓬溪县农村能源局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县农村能源建设的开发、管理工作,包括农村能源开发、建设的规划、业务指导、监督及管理等;负责全县对处理生活、生产废水沼气池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1、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推进大中型沼气池建设
3、完成大型养殖场集中供气项目建设
4、推广沼气综合利用
5、推广联户沼气建设
6、巩固退耕还林以电代柴等项目
7、沼气安全工作。
8、加强机关、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
9、做好了建设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10、重视安全维稳工作,确保了建设系统安全稳定。
二、部门概况
蓬溪县农村能源局是一级决算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是蓬溪县人民政府能源办公室,是县政府常设的副局级工作部门,本单位是具有行政职能的独立的农村能源管理常设机构,内设秘书股、综合股。本单位职工编制3人,其中:公务员3人,工勤人员1人;在岗职工4人,公务员3人,工勤人员1人。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我局收入决算总额为8798192.6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778,660.60元,占99.8%,年初结转和结余19532元,占0.2%。
2016年我局支出决算总额为2181292.6元,其中:一般公务服务支出601192.6元,占2.7%。
与2015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4954178.6元,增长129%。主要原因大中型沼气项目工程的增加。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蓬溪县农村能源局2016年财政拨款收入8798192.6元,与2015年相比增加4954178.6元,增长129%,主要是因为2016年中央投资大型沼气财政拨款增加。
蓬溪县农村能源局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2181292.6元,与2015年相比增加4954178.6元,增长129%,主要原因为2016年中央投资大型沼气财政拨款增加。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5559.4元,占0.3 %,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医疗卫生支出20266.2元,占0.1%,主要用于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3、住房保障支出33209元,占0.15%,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全县的危房改造工程。
4、行政运行支出482158元,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252296元,其中:职工工资123792元,津补贴118188元,奖金10316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2150元,其中:办公费3017元,印刷费3000元,邮电费3500元,差旅费11900元,工会经费5046元,福利费7569元,公务接待费10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118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177712元。
5、一般行政管理事务35000元,主要用于农村能源沼气基础设施建设。
6、农村公益事业226000元,主要用于农村能源沼气基础设施建设。
7、农业资源保护修复利用919100元主要用于农村能源沼气基础设施建设。
8、其他农林水支出400000元,主要用于农村能源沼气基础设施建设。
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我局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15年决算数持平,主要原因是无出国(境);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0元,因没有安排出国(境)。
2016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二)公务接待费
我局2016年公务接待费10000元,与预算持平,比上年同期的4300元增加5700元,增长132.55%;主要原因是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与工作指导时间比上年明显增多。同时,兄弟市、县的同仁到我县考察学习次数比上年增多。
2016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其中:国内公务接待20批次,160人,共计支出10000元,具体开支内容用主要是支付餐费10000元。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118元。比预算减少3382元,减少29.4%,比上年同期的9887元减少1769元,减少17.89%。用于到乡镇开展沼气项目建设设计、施工、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支出。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县农村能源局2016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而开支的机关运行经费合计482158元,比2015年增长12%。
(二)政府采购情况
我局2016年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进行,2016年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本局2016年未占有国有资产。
八、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办学收入、外单位拨入科研经费、厅属各单位利息收入、房租收入等。
3.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4.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法制建设(项):指住房城乡建设局用于法制建设方面的支出。
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 指住房城乡建设局用于政府主权外债项目省级项目协调机构管理费支出(省政府城建环保水资源规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支出)。
6、教育(类)职业教育(款)高等职业教育(项): 指住房城乡建设厅所属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的支出。
7、教育(类)成人教育(款)成人高等教育(项):指住房城乡建设厅所属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举办成人教育的支出。
8.科学技术(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项):指住房城乡建设厅所属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 指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 指住房城乡建设局用于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 指住房城乡建设局用于机关和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 指住房城乡建设局用于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 指住房城乡建设厅用于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 指住房城乡建设局用于其他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指住房城乡建设局用于机关(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支出。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 指住房城乡建设局用于其他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支出。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 公务员医疗补助(项): 指住房城乡建设局用于机关(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18.节能环保支出(类)能源节约利用(款)能源节约利用(项): 指住房城乡建设厅用于能源节约利用方面的支出。
19.节能环保支出(类)可再生能源(款)可再生能源(项): 指住房城乡建设局用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新型墙体材料等可再生能源研究的支出。
20.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 指住房城乡建设局用于机关(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21.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 指住房城乡建设局用于机关(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22.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 机关服务(项): 指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服务中心的支出。
23.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城管执法(项): 指住房城乡建设局用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24.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 其他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支出(项):指住房城乡建设局用于其他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25.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款)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项): 指住房城乡建设局用于城乡规划管理的支出。
26.城乡社区支出(类)其他城乡社区支出(款) 其他城乡社区支出(项): 指住房城乡建设局用于其他城乡社区事务方面的支出。
27.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安全生产监管(款) 其他安全生产监管支出(项): 指住房城乡建设局用于其他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支出。
2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 指住房城乡建设厅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 指住房城乡建设局按房改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30.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31.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32.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4.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5.“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36.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农村能源局决算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