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府公〔2017〕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蓬溪天福35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016年10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关于蓬溪天福35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6〕703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集体土地,作为蓬溪天福35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本次征收天福镇长坪村1组土地0.1614公顷(见下表),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单位:公顷
被征用土地单位名称 |
农 用 地 |
县(区) |
乡(镇、街道) |
村(社区) |
组(社) |
合 计 |
耕 地 |
园 地 |
林 地 |
其他农用地 |
蓬溪县 |
天福镇 |
长坪村 |
1 |
0.1614 |
0.0616 |
0.0820 |
|
0.0178 |
集体土地合计 |
0.1614 |
0.0616 |
0.0820 |
|
0.0178 |
国有土地合计 |
|
|
|
|
|
总计 |
0.1614 |
0.0616 |
0.0820 |
|
0.0178 |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耕地年产值:按照我县该片区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遂府函〔2014〕289号)执行,天福镇征收耕地的统一年产值均为2040元/亩。
(二)人均耕地面积:以实测耕地面积除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县公安部门统计人口数为准。
(三)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
(四)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1号)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此次征地采用货币安置、社会保障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相应的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二)凡从本公告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复议和诉讼权利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如果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蓬溪天福35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6〕703号)不服,可以在公告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蓬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