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国土资公〔201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蓬溪天福35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征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6〕703号文件批准, 蓬溪天福35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征用天福镇长坪村1组土地。具体地类和面积如下表:
单位:公顷
被征用土地单位名称 |
农 用 地 |
县(区) |
乡(镇、街道) |
村(社区) |
组(社) |
合 计 |
耕 地 |
园 地 |
林 地 |
其他农用地 |
蓬溪县 |
天福镇 |
长坪村 |
1 |
0.1614 |
0.0616 |
0.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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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78 |
集体土地合计 |
0.1614 |
0.0616 |
0.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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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78 |
国有土地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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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0.1614 |
0.0616 |
0.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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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78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征地时调查、登记的实际情况为准。
二、征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耕地年产值:按照我县该片区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遂府函〔2014〕289号)执行,天福镇征收耕地的统一年产值为2040元/亩。
(二)人均耕地面积:以实测耕地面积除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县公安部门统计人口数为准。
(三)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1号)执行。补偿费用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所有者。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此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人,按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等方式予以安置。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应在该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蓬溪县国土资源局,逾期视作无意见。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蓬溪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8日